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
過去20年推動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,許多民眾較了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。而於民國108年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上路,為避免對於此兩法混淆或誤解,以下簡單說明幾項差異:
理論基礎
1.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
2.病人或近親屬簽同意書
1.具完全行為能力人,且年滿20歲成年人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,可簽預立醫療決定(AD)
2.以病人為核心,保障其知情、選擇與決定權
3.尊重病人醫療自主、保障善終權益、促進醫病關係和諧
簽署文件
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
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
適用對象
末期病人
五大臨床條件:
1末期病人
2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
3永久植物人
4極重度失智
5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,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
醫療處置
1.心肺復甦術
2.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
1.維持生命治療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、特定疾病之專門治療、重度感染時抗生素等
2.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