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防止身心障礙者( 或簡稱:身障者) 被歧視的狀況越來越嚴重,以及各種權利受到侵犯,所以聯合國在2006 年決定要立法宣示保障全世界的身障者,這個法律的名稱是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,或者你也會聽到「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,或是「CRPD」。
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立法之後,全世界許多國家都同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使用這個法律,台灣在2014 年8 月也由總統代表全體國民同意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在台灣實施。
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」這份文件規定了國家要保障各種性別、各種膚色、各種宗教、以及各種障礙類別的身障者能夠順利生活的各種事項,包含權利、自由、平等、不歧視、無障礙、自立生活、交通、健康、教育……等等內容。
身權公約當中明文規範所有關於身障者的一切權利,包含基本生存權、公民身分權、教育權、就業權、健康權、社會參與、文化育樂參與、無障礙、自立生活的權利等等,舉凡身障者在社會中生活所需的一切權利,身權公約都盡數含括,當然,公約規範齊全是一回事、能否做到又將是一回事,因此,敦促遵守公約規範、完全地保障身障者的權利需要全體公民一起努力落實。